根据2016年3月1日生效的《领事认证办法》规定,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1、申办程序
(一)有关文书在办理领事认证前,请先到当地公证处机构办理公证;任何一家公证处均可办理,没有指定。
(二)申请人办理完公证书之后将公证书原件邮寄或递送到我中心办理外交部申办领事认证;
(三)我司收到公证书原件送至外交部进行认证,申请人按照要求等待认证结果,返回结果可以上门取件或者邮寄返回。
2、注意事项
(一)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文书内容须真实、合法,没有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如发现问题,包括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二)婚姻状况、健康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三)不受理对国外出具的公证书的认证。不提供认证文件的翻译服务。
3、单认证和使馆双认证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和盖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领事认证分为中国外交部认证或其授权机构认证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如留学、因私出国等公证书送往域外使用,一般应办理外交部领事机关的认证及外国使、领馆的认证(简称双认证)
4、认证国家
美洲国家
美国、巴西、智利、乌拉圭、秘鲁、古巴、墨西哥、阿根廷、委内瑞拉、厄瓜多尔、哥伦比亚
澳新国家
澳大利亚、新西兰
欧洲国家
英国、挪威、瑞典、瑞士、捷克、荷兰、法国、俄罗斯、德国、葡萄牙、爱尔兰、比利时、西班牙、希腊、意大利、塞尔维亚、塞浦路斯
亚洲国家
越南、沙特阿拉伯、斯里兰卡、泰国、马来西亚、老挝、韩国、阿联酋、新加坡、菲律宾、印度、塔吉克斯坦
非洲国家
南非、莫桑比克、埃及、津巴布韦、肯尼亚、埃塞俄比亚、毛里求斯、刚果金、卢旺达